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志林,康艳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湘0482民初352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 南 省 常 宁 市 人 民 法 院公 告 (2021)湘0482民初3529号康艳松: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松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