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晓波,杨安格,袁文方, 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晓波: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杨安格、袁文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安格、袁文方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4124元,共计704124元。(利息算至2021年9月30日,利息计算方式:借款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利率9.06‰,逾期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13.59‰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自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