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龙建宏,顾永军,沈富明, 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225民初96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永军、沈富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建宏与被告顾永军、沈富明、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1225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顾永军、沈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龙建宏各项损失120 000元;二、被告顾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龙建宏各项损失141 512.86元;三、驳回原告龙建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50.61元,由被告顾永军负担2000元、被告沈富明负担850.6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