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龙建宏,顾永军,沈富明, 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1225民初960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
内容
顾永军、沈富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建宏与被告顾永军、沈富明、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1225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顾永军、沈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龙建宏各项损失120 000元;二、被告顾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龙建宏各项损失141 512.86元;三、驳回原告龙建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50.61元,由被告顾永军负担2000元、被告沈富明负担850.6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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