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海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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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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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海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诉刘海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逾期本金13417.03元,费用3756.61元,利息747.53元,共计17921.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30天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玉都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