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春明,何国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026民初1735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国华:本院受理原告邓春明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026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由被告何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邓春明押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被告何国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