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枧华,邹邵辉,邹慧灵,邹赣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4民初3217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邵辉:本院受理原告邹邵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524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邹邵辉与被告周枧华离婚;二、婚生小孩邹慧灵和邹赣由原告邹邵辉抚养成年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在原告邹邵辉抚养小孩期间,被告周枧华对原告邹邵辉抚养的小孩享有探望权,原告邹邵辉应当对此予以协助;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邹邵辉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