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房旭峰,李晓明,(xxxxxxxxxxxxxxxxxx)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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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晓明(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房旭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从2018年3月24日至2021年10月20日民间借款利率15.4%的利息补偿原告2750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