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长沙市开福区百年常青小吃店,刘怡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3民初811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怡: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百年常青小吃店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03民初8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刘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百年常青小吃店支付欠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百年常青小吃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1487元,由被告刘怡承担780元,由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百年常青小吃店承担70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