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搏,张静,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湘0691民初54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搏、张静:本院受理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胡搏、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691民初5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息521866.29元,本金497806.29,利息24060元(算至2021年6月1日),及自2021年6月1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如需公示,该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