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小立,朱宏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304民初24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宏斌: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立与被告朱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304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朱宏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陈小立借款本金17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22日起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陈小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0元,由朱宏斌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建设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