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伟,李承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伟:本院受理李承玉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伟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京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