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海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海峰: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金融街人民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