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治华,宋青青,田金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802民初21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青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治华与被告宋青青、田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8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青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治华偿还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利息(2021年6月19日前的利息为21 150元;2021年6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0 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7月2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田金凤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田金凤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宋青青追偿;驳回原告张治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0元,原告张治华负担138元,被告宋青青、田金凤共同负担186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