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鹏, 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597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鹏(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与你、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7958.33元;二、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49562.77元(已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后段依约顺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7376元;四、被告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鹏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鹏负担案件受理费338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1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