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吉昌,唐芳,吴法莲, 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海帆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湘0102民初16689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海帆食品有限公司、刘吉昌、唐芳、吴法莲: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02民初166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