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业俊绳带厂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业俊绳带厂与被告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138840.4元;2.被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其中12474.42元自2014年9月10日起算,53803.98元自2014年10月8日起算,72394元自2014年11月10日起算,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被告承担公证费1000元。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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