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福建省鹏发贸易有限公司清流县天芳悦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清流县天芳悦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鹏发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逾期利息2,325.00元(币种下同)及逾期罚息(截止至2017年6月15日逾期罚息暂计为65,057.30元,自2017年6月16日至借款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案外人邓招娣签订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约定的逾期罚息的标准计算),以上截止至2017年6月15日暂共计67,382.30元。2.请求对被告三名下房产(房产坐落及房屋所有权证号详见附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第1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三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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