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福建省鹏发贸易有限公司 ,清流县天芳悦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清流县天芳悦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鹏发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逾期利息2,250.00元(币种下同)及逾期罚息(截止至2017年6月15日逾期罚息暂计为59,554.71元,自2017年6月16日至借款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案外人苏庆平签订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约定的逾期罚息的标准计算),以上截止至2017年6月15日暂共计61,804.71元。2.请求对被告三名下房产(房产坐落及房屋所有权证号详见附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第1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三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