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海军,龙勇, 湖南朗科精工衡器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勇: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南朗科精工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海军、原审被告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诉讼权利。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