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玉芳,王迎春,武春光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4452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春光,王迎春:本院对许玉芳与王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4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迎春、武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玉芳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二、驳回许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迎春、武春光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许玉芳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07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迎春、武春光负担31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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