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明明,冯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680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菲:本院对张明明与冯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6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明明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冯菲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8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张明明已预交,由被告冯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