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支英杰,胡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支英杰:本院受理胡松与支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英杰偿还借款本金67800元及利息(以67800为基数,按2016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英杰支付违约金(以678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1月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酒仙桥法庭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