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夕荣,李兆侠,第三人-,陈伟伟, 宿州市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6民初5913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夕荣、李兆侠: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夕荣、李兆侠,第三人宿州市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伟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16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概要:一、确认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夕荣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FC-LH2017AH1194的《融资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1月11日解除;二、张夕荣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63 086.88元;三、张夕荣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分三部分计算:2018年5月8日之前的违约金为10 448.05元;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8月27日的违约金,以126 763.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8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3 086.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