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贽超, 北京吉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7093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贽超:本院对北京吉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贽超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7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贽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吉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13寸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一台(序列号:FVFC91JGL414)。案件受理费5元,由陈贽超负担。公告费260元,由陈贽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