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志彬,王海燕,三, 中化现代农业(内蒙古)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意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意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化现代农业(内蒙古)有限公司与王海燕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杜志彬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本金88392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杜志彬以883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逾期之日)至实际履行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杜志彬按合同价款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6784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王海燕对被告一杜志彬拖欠原告的服务费用本金883920元及诉讼请求第2项之逾期利息、诉讼请求第3项之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三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杜志彬、被告二王海燕、被告三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意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区1号楼(原宣武法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