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国主,李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3民初14827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静:本院对董国主与李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3民初14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李静给付原告董国主劳务费十五万八千七百元,并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十五万八千七百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原告董国主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