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秀芳,黄华,潘传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华(xxxxxxxxxxxxxxxxxx)、潘传飞(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芳与被告黄华、潘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黄华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黄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潘传飞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