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红武,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703民初393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红武: 本院受理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03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余红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2月25日,利息为39 575.05元,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含罚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