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平, 资兴市七八九装饰材料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081民初48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资兴市七八九装饰材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08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资兴市七八九装饰材料店货款人民币55 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88元,合计2368元,由被告李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兴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