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世兴, 福建浩荣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世兴:本院受理福建浩荣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世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浩荣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 644.36元及利息21 662.98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后段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建浩荣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26元,由原被告蒋世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