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浏阳市长盛出口花炮厂,刁明运, 浏阳市长盛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1民初97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刁明运: 本院受理原告浏阳市长盛出口花炮厂与被告刁明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8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刁明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十日内支付浏阳市长盛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货款247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47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6825元,由刁明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