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鲁红喜,毕素荣,王全红,王彦香,王春香,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村民委员会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9民初524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彦香,王春香:本院对原告鲁红喜与被告毕素荣、王全红、王彦香、王春香、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9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全红、毕素荣、王彦香、王春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村457号的北房三间及南房腾空后交付鲁红喜,腾退时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二、驳回鲁红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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