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冬梅,葛力军,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8070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冬梅:本院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葛力军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8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113362.47元。二、被告赵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欠付保费5887.97元。三、被告赵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偿资金损失(以113362.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赵冬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5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赵冬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