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文科,陈西,卞干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2721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文科、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起诉陈文科、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陈西、卞干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27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文科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 621 541.19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的罚息为598 696.77元,自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若综合年利率标准超24%,则按年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陈文科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11 8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陈西、卞干秀对第一、二项规定的陈文科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陈西、卞干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陈文科追偿;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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