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述慧,杨青春,刘慧娟, 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8391号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任述慧、杨青春、刘慧娟与被告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83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任述慧、杨青春、刘慧娟旅游费用94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任述慧已预交25元),公告费260元(任述慧已预交),均由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