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岩, 北京首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京01民初841号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岩: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首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岩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2021)京01民初841号],现依法向宋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我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下午2:30在北京破产法庭第一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2年3月10日下午3:00在北京破产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宋岩向北京首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公司证照及财务账册等公司资料;2.判决宋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