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立国,刘春玲,冯志成,李雪莲,卢勇,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内蒙古云天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1593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内蒙古云天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雪莲,冯志成,卢勇,刘春玲,刘立国:本院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刘立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15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立国、刘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2000元、利息7834.28元及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标准计算)。二、被告冯志成、被告李雪莲、被告内蒙古云天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卢勇对被告刘立国、刘春玲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立国、刘春玲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立国、刘春玲、卢勇、冯志成、李雪莲、内蒙古云天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刘立国、刘春玲、卢勇、冯志成、李雪莲、内蒙古云天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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