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凯,李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687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岩: 本院受理原告崔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崔凯返还借款391 000元;二、被告李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崔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91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崔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崔凯负担885元(已交纳),由被告李岩负担71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崔凯负担200元(已交纳);由被告李岩负担剩余部分金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