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强,闫紫波, 北京华世欣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643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华世欣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强:本院对闫紫波与刘强、北京华世欣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6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闫紫波与北京华世欣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购房咨询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北京华世欣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闫紫波购房费用1 052 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 052 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购房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刘强对上述购房费用的退还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273.4元,闫紫波已预交,由北京华世欣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闫紫波已预交,由北京华世欣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