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小站,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8民初568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小站:本院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与于小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8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小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截至2021年4月8日欠款本金27 945.63元、利息3600.98元、违约金2974.13元,并支付上述欠款本金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北京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51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均已预交),均由被告于小站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