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绍珠,张淑芳, 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483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绍珠,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张淑芳与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4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淑芳借款本金50 000元;二、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淑芳利息(截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的利息为3000元;以50 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胡绍珠对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张淑芳借款本金50 000元及截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的利息3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胡绍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张淑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胡绍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260元(张淑芳均已预交),由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胡绍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