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颖华, 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14840号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颖华(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对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颖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14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供暖费534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