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仁彬,第三人-胡辉敏, 北京罗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3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罗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仁彬与被告北京罗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人胡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杨仁彬就(2021)京0114民初388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4民初388号裁定;裁定由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