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杰, 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杰:本院受理的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3537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1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0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及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任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