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剑峰,窦伟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69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剑峰:本院对窦伟祥与郭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6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郭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窦伟祥偿还借款本金 86 959元及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7522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6 9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窦伟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8元,窦伟祥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1元;由郭剑峰负担23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890元,窦伟祥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8元;由郭剑峰负担8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窦伟祥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元;由郭剑峰负担2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