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某某,闫某,刘某某,陈某,宋某某,刘某某,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74民初27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内容 |
闫某某、闫某、刘某某、陈某、宋某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闫某某、闫某、刘某某、陈某、宋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74民初271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1日9:30在本院数字融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