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恒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 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金惠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恒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金惠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某与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恒嘉4号产品认购协议;2、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金360000元,利息17460元,违约金1309元,律师费24000元;3、恒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金惠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