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闫某,吴某某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闫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2020年10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6%);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昌平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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