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窦某某, 永丰荣耀(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丰荣耀(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窦某某与永丰荣耀(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