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 北京德信兴隆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13212119770409XXXX):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德信兴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753元及逾期利息(以1675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星火街9号)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